宁夏宏立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宏立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银川滨河黄河大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宁01执126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宏立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银川滨河黄河大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董事长。
宁夏宏立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银川滨河黄河大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银川仲裁委员会(2019)银仲字第520号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质保金126868元、利息损失24108.39元(暂计算至2019年7月28日)、承担仲裁费5438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2246元,以上共计158660.3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川滨河黄河大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8660.39元;
二、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足偿还之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安宁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