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宏立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宏立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宁港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0)宁0104执恢841号
宁***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宁***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港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宁0104民初507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宁港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宁***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32800元,利息4901.5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132800元工程款自2016年10月7日起至本案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的利息(暂未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316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2015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强制执行,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通知如下:
申请执行人宁***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港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宁0104民初507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