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182民初2752号
原告:湖北兴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蕲春县漕河镇蕲阳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6722007941T。
法定代表人:陈桂银,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才学,男,197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武穴市大金镇中学。住。住所地:武穴市大金镇苏垴街**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1182MB1194556T。
法定代表人:刘毅,男,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凯,男,武穴市大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原告湖北兴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武穴市大金镇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湖北兴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兴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兴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湖北兴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干运良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 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