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兴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兴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北东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26民初4222号
原告:湖北兴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蕲春县漕河镇蕲阳中路184号。
法定代表人:陈煌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剑波,湖北邦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东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蕲春县漕河镇市府大道351号。
法定代表人:熊爱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磊,湖北衡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兴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北东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后,原告湖北兴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兴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
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北兴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湖北兴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文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孙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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