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兴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26民初2464号
原告:***,女,196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均平,湖北识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
被告:湖北兴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蕲春县漕河镇蕲阳中路184号。
法定代表人:陈煌林,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兴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66元,减半收取计118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学兵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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