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兴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湖北兴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126民初4860号
原告:***,男,196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陆逊,湖北亨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兴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蕲春县漕河镇蕲阳中路**。
法定代表人:陈桂银,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宏,湖北省蕲春县漕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湖北松琪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蕲春县张榜镇桥西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叶茂,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卫平,湖北衡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北兴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松琪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46元,减半收取计4523元,由***负担。
审判员  刘海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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