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兴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退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126民初428号
原告:***,曾用名王德明,男,196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志坚,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雄,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
被告:**,男,196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
第三人:湖北兴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蕲春县漕河镇蕲阳中路184号。
法定代表人:陈桂银,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湖北永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湖北兴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退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作出(2019)鄂1126民初413号民事判决,第三人湖北兴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2019)鄂11民终3097号民事裁定,撤销(2019)鄂1126民初413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龚起强
人民陪审员  游 兵
人民陪审员  袁国乾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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