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兴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湖北兴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1126民初4838号 原告:***,女,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东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兴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蕲春县漕河镇蕲阳中路1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6722007941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北兴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