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兴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兴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东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1126民初1736号 原告:湖北兴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蕲春县漕河镇蕲阳中路18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邦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东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蕲春县漕河镇市府大道35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衡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兴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北东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原告湖北兴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湖北兴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兴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672元,减半收取计16336元,由湖北兴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