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1126财保19号
申请人:湖北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蕲春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蕲春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蕲春县(***私宅)。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北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蕲春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都会100”一层:商铺101号(面积67.72平方米)、商铺号102号(面积78.43平方米)、商铺103号(面积131.06平方米)、商铺105号(面积99.07平方米)、商品房**层**号(面积116.81平方米)、商品房二层02号(面积190.37平方米)、商品房二层03号(面积87.21平方米)、商品房二层05号(面积265.49平方米)、商品房二层06号(面积206.71平方米)、商品房二层07号(面积158.5平方米)、商品房二层08号(面积217.94平方米)、商品房二层09号(面积237.14平方米)、商品房**层**号(面积54.1平方米)、商品房二层011号(面积103.91平方米)、商品房二层012号(面积65.6平方米)、商品房五层501-1号(面积64.99平方米)、商品房五层501-2号(面积51.82平方米)、商品房五层502-1号(面积103.26平方米)、商品房五层502-2号(面积87.21平方米)、商品房五层503号(面积87.21平方米)、商品房五层505-1号(面积160.49平方米)、商品房五层505-2号(面积105.01平方米)。查封限额1335万元。永城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的商铺,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单保函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蕲春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都会100”一层:商铺101号(面积67.72平方米)、商铺号102号(面积78.43平方米)、商铺103号(面积131.06平方米)、商铺105号(面积99.07平方米)、商品房**层**号(面积116.81平方米)、商品房二层02号(面积190.37平方米)、商品房二层03号(面积87.21平方米)、商品房二层05号(面积265.49平方米)、商品房二层06号(面积206.71平方米)、商品房二层07号(面积158.5平方米)、商品房二层08号(面积217.94平方米)、商品房二层09号(面积237.14平方米)、商品房**层**号(面积54.1平方米)、商品房二层011号(面积103.91平方米)、商品房二层012号(面积65.6平方米)、商品房五层501-1号(面积64.99平方米)、商品房五层501-2号(面积51.82平方米)、商品房五层502-1号(面积103.26平方米)、商品房五层502-2号(面积87.21平方米)、商品房五层503号(面积87.21平方米)、商品房五层505-1号(面积160.49平方米)、商品房五层505-2号(面积105.01平方米)。查封期限为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北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