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兴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白泉门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07民终6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白泉门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武威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甘肃锦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吴忠市兴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向升,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白泉门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吴忠市兴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甘0721民初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甘0721民初3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白泉门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137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