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兴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诉某某、吴忠市兴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阿左嘉执字第548号
申请人***,系个体户,现住甘肃省景泰县。
被执行人***,系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
被执行人吴忠市兴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作出的(2013)阿左民一嘉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吴忠市兴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吴忠市兴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市裕民西路支行帐户上的95276元依法予以扣划。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国山
审判员冯登录
审判员**巴图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道尔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