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兴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市兴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宁0104执8248号 勉海阳: 申请执行人勉海阳与被执行人**、**市兴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宁0104民初68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市兴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勉海阳工程款495000元,赔偿利息损失93788.75元(截至2019年8月19日),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五年期)赔偿下欠工程款自2019年8月20日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利息待核算)。案件受理费4772元,依法缴纳执行费8336元,以上共计601896.75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本案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 申请执行人勉海阳与被执行人**、**市兴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宁0104民初68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通此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