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富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402执异36号
案外人:玉溪市夕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高新区民强街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0316328897W。
法定代表人:王富亮。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9月18日生,汉族,住玉溪市红塔区。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2月27日生,汉族,住玉溪市红塔区。
申请执行人:高秀红,女,1973年1月18日生,汉族,住玉溪市红塔区。
被执行人:云南省玉溪市富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的: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李棋街道康井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2217672625Y。
法定代表人:瞿国富,总经理。
被执行人:褚玉春,男,1982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玉溪市红塔区。
本院在执行***、***、高秀红与云南省玉溪市富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康公司)、褚玉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云0402执35号]中,案外人玉溪市夕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夕然公司)对冻结玉溪市第三人民医院支付富康公司的工程款360938.65元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夕然公司称,请求解除对富康公司在云南红塔农村合作银行李棋支行账号为14×××12的账户中玉溪市第三人民医院于2020年4月2日汇入的工程款360938.65元的冻结。事实及理由:(一)夕然公司与富康公司是挂靠关系,夕然公司是该工程款项的真正所有人。夕然公司挂靠富康公司与玉溪市第三人民医院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玉溪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大楼改造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给富康公司。该工程于2015年8月15日开工,2016年3月10日竣工验收,于2019年11月20日审计,认定工程款为495469.45元。在此期间,玉溪市第三人民医院已预支工程款134530.80元。夕然公司挂靠富康公司,按工程造价的1%向富康公司交纳管理费。在此期间,夕然公司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独立核算,自行购买材料,自行管理和组织资金、人员等工作。夕然公司已实际投资进行了修建,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在此工程项目中,夕然公司才是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也是该工程款项的真实所有人。(二)夕然公司对工程款360938.65元具有优先受偿权。该工程系夕然公司承建,但夕然公司至今尚未收到工程款,根据相关规定,夕然公司享有该工程的优先受偿权。综上,夕然公司认为其只是挂靠富康公司承揽工程,工程款项并不属于富康公司所有。夕然公司提供了情况说明、授权委托书、承诺书、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回单、收据等证据。
本院查明,玉溪市第三人民医院将其住院大楼改造工程建设项目承包给富康公司。本院在执行(2018)云0402执35号申请执行人***、***、高秀红与被执行人富康公司、褚玉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富康公司在云南红塔农村合作银行李棋支行(后更名为云南玉溪红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棋支行)账号为14×××12的账户。2020年4月2日,玉溪市第三人民医院将工程款360938.65元打到富康公司被本院冻结的账户内。富康公司于2020年2月26日收到玉溪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大楼工程税款及管理费共计22500元。富康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出具《情况说明》:富康公司委托具体实施施工的夕然公司代为办理该工程款结算业务,并由夕然公司实施代理收支。为核实案情,本院向富康公司进行了调查,富康公司认可上述工程系夕然公司挂靠富康公司承包的工程,由夕然公司负责组织施工,工程对接也是夕然公司,其实际收到了该工程的管理费和税款。
本院认为,根据案外人夕然公司提交的证据及本院核实的情况,能够确认夕然公司是玉溪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大楼改造工程建设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其可直接向挂靠的富康公司主张已支付至富康公司的工程款360938.65元,夕然公司与富康公司之间对此无异议。因此,夕然公司对执行标的工程款360938.65元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其异议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被执行人云南省玉溪市富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云南玉溪红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棋支行账号为14×××12的账户中360938.65元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解除对执行标的采取的执行措施。
审判长  徐文华
审判员  何 玲
审判员  岳艾茜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蔡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