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富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省玉溪市富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研和街道可官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一居民小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402执异30号
案外人:瞿春雷,男,1976年2月20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委托代理人:顾英,云南锦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执行人:云南省玉溪市富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李棋镇康井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2217672625Y。
法定代表人:瞿国富,总经理。
被执行人: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研和街道可官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一居民小组,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研和镇可官居委会一组。
负责人:陈继胜,组长。
本院在执行云南省玉溪市富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康公司)与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7)云0402执1908号]中,案外人瞿春雷对该案的执行款及诉讼费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瞿春雷称,瞿春雷借用富康公司的资质与可官一组签订装饰装修合同,并由其负责实际履行合同,完成了工程。由于可官一组不履行付款义务,瞿春雷以富康公司的名义向法院起诉、申请执行可官一组。富康公司也承诺工程款执行后全部归还瞿春雷,现因富康公司在法院系众多案件的被执行人,致使该款执行回来无法兑现其承诺。现要求将执行该案的工程款34672元及诉讼费333元,共计35005元,直接支付给瞿春雷,并提供了案外人身份证复印件、可官一组与富康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研和可官一组客堂壁画方量清单、富康公司的证明等证据。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富康公司与可官一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瞿春雷于2018年8月8日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请求本院将可官一组的执行工程款34672元及诉讼费333元,共计35005元支付给瞿春雷。经本院审查于2018年8月16日作出(2018)云0402执异86号执行裁定书,驳回瞿春雷的异议请求。现瞿春雷向本院以相同的事实、相同的理由,同一执行标的再次提出执行异议,应不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案外人瞿春雷执行异议申请不予受理。
案外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王 晟
审判员 王滟波
审判员 岳艾茜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精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