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0402执139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90年9月19日生,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9年7月19日生,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申请执行人王永成,男,汉族,1974年8月23日生,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0年3月12日生,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申请执行人王宁杰,男,汉族,1993年6月1日生,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申请执行人王元文,男,汉族,1985年7月4日生,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被执行人云南省玉溪市富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瞿国富。
住所云南省玉溪市。
申请执行人**、***、王永成、***、王宁杰、王元文与被执行人云南省玉溪市富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玉溪市红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于2017年11月10日作出的玉红劳人仲案字(2017)309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裁决书确认:自裁决生效之日起,被申请人云南省玉溪市富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拖欠工资52000元;自裁决生效之日起,被申请人云南省玉溪市富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拖欠工资53500元;自裁决生效之日起,被申请人云南省玉溪市富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拖欠工资57800元;自裁决生效之日起,被申请人云南省玉溪市富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王永成拖欠工资64588元;自裁决生效之日起,被申请人云南省玉溪市富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王元文拖欠工资55400元;自裁决生效之日起,被申请人云南省玉溪市富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王宁杰拖欠工资54600元。
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云南省玉溪市富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王永成、***、王宁杰、王元文拖欠工资共计105498元(其中**12000元、***23500元、王永成12198元、***7800元、王宁杰4600元、王元文45400元);应交执行费1482元(申请执行人未预交),以上合计10698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云南省玉溪市富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在相关金融机构查无可供执行的存款,在车管部门查无车辆登记信息,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无房屋、土地产权登记,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云南省玉溪市富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不能向本院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云0402执139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仇国贵
审判员 杨 洁
审判员 曹 华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执行员 肖 杰
书记员 荆国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