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民终12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商城县,现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杭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笕桥镇黎明社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杭州杭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江干区法院(2017)浙0104民初54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577元,减半收取2288.5元,由上诉人***负担。
上诉人***可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