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甸市八道河子镇建筑工程公司

申请执行人桦甸市八道河子镇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桦甸市第四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结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吉0282执172号
申请执行人:桦甸市八道河子镇建筑工程公司。
被执行人:桦甸市第四中学。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桦甸市八道河子镇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桦甸市第四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执行传票,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641235.58元。2016年2月4日,被执行人将执行款634274.58给付至本院,2016年2月25日被执行人将执行款6961.00元给付至本院,本院将上述款项如数给付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桦甸市人民法院(2015)桦民一初字第613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张革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