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桦甸市八道河子镇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桦甸市丰泰油页岩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裁定书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82执保45号
(2016)吉0282民初737号之一
原告:桦甸市八道河子镇建筑工程公司,住所:桦甸市。
被告:桦甸市丰泰油页岩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桦甸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桦甸市八道河子镇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桦甸市丰泰油页岩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桦甸市八道河子镇建筑工程公司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桦甸市丰泰油页岩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所有轮胎式装卸机一台(山东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生产,发动机型号WD10G220E23,外形尺寸7794×3024×3423mm)。原告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桦甸市丰泰油页岩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所有轮胎式装卸机一台(山东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生产,发动机型号WD10G220E23,外形尺寸7794×3024×3423mm),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由桦甸市丰泰油页岩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保管使用,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抵押或者其他权利负担。
二、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查封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手续,逾期未到人民法院办理续行查封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孙罡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