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甸市八道河子镇建筑工程公司

桦甸市八道河子镇建筑工程公司与桦甸市丰泰油页岩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吉0282执1062号
申请执行人:桦甸市八道河子镇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桦甸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延全,职员。
被执行人:桦甸市丰泰油页岩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桦甸市。
法定代表人:连月照,经理。
申请执行人桦甸市八道河子镇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桦甸市丰泰油页岩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2016)吉0282民初692号民事调解:一、被告桦甸市丰泰油页岩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前给付原告桦甸市八道河子镇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18.99万元;案件受理费2050.00元,由被告桦甸市丰泰油页岩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桦甸市丰泰油页岩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桦甸市八道河子镇建筑工程公司执行款140,964.00元,尚欠48,136.0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孔岩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