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甸市八道河子镇建筑工程公司

**与桦甸市八道河子镇建筑工程公司、曹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5民终9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梅河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德江,梅河口市海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代为起诉、上诉、反诉,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为撤诉,代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桦甸市八道河子镇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绳会臣,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4年1月2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桦甸市八道河子镇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梅河口市人民法院(2020)吉0581民初7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法院于2020年7月9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因**未在规定的时限内交纳上诉费,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郑玉平
审判员  高元娥
审判员  张丽晶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雨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