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华贤空调电器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华贤空调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与东莞市腾辉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1972民初9436号
原告:东莞市**空调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679F。
法定代表人:叶杰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长虹,广东康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柱豪,广东康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腾辉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大井头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4URAC53P。
法定代表人:张某1。
案件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原告东莞市**空调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诉求:1.东莞市腾辉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辉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987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9870元为本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月21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对方当事人的意见
被告腾辉公司没有提出答辩意见。
案件基本事实
原告主张被告向其购买9台空调,原告已送货,被告尚有货款9870元未支付。
法院就争议问题及其他有关问题的认定与分析评述
一、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没有提出任何抗辩、质证意见,亦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视为放弃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及主张的事实进行抗辩的权利。经审查,原告向本院提供了销售单、欠条拟证明其主张,其中销售单上显示顾客为大朗腾辉电器,客户签名为钟运基,原告主张钟运基系被告公司员工,被告对此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该销售单证实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欠条内容载明“今欠梁照宁美的空调货款余额9870元……承诺于2020年1月20日内还清……欠款人:文韬,公司名称:东莞市腾辉电器工程有限公司”,原告主张该欠条系被告公司监事文韬所出具,欠款人处的签名及捺印是文韬本人所为,梁照宁系原告公司员工,其负责案涉业务,对此,被告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主张,确认欠条的真实性。后梁照宁出具《情况说明》,表示欠条上所述货款系被告公司拖欠原告的货款,故结合上述销售单及欠条,本院可以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9870元的事实。现原告主张被告承诺2020年1月20日前还清货款,原告予以许可,但被告并未还清,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对此,被告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该主张。
二、原告的诉求,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本案被告应于2020年1月20日前支付完毕货款,但被告尚有9870元未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一方未支付价款的,对方可以要求支付。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9870元,本院予以支持。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被告未按时付款,实属违约,原告请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现主张以9870元为本金,从逾期之日即2020年1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法律依据
依照前述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内容
限被告东莞市腾辉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空调电器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87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9870元为本金,从2020年1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3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腾辉电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雷瑟琴
人民陪审员  叶巧如
人民陪审员  刘静雯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林安花
罗嘉辉
强制执行风险提示
生效法律文书必须主动及时履行。义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可能会面临以下法律风险:
一、信用惩戒
1.案件一旦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的信息将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开,融资信贷将会受到限制。
2.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影响个人征信。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信用惩戒。
3.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被法院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
二、损失扩大
1.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2.承担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辅助费等费用。
三、强制措施
1.限制高消费。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购买不动产、车辆、旅游、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2.财产将被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拍卖等措施。
3.拒不履行或妨害执行的,可能会被罚款、拘留、限制出境。构成犯罪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