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972执6372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贺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高埗镇低涌第二工业区F栋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325086746N。
法定代表人:吴明鸿,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明,广东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鸿诚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大岭山镇杨屋村第一工业区祥锋街113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314918666A。
法定代表人:陆玉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开新,广东华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大朗一致文具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长塘社区富华中路361号。组织机构代码:L1996138-1。
经营者:罗鹏浩。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海平,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志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社区S358省道时富五金广场B区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RP8D4A。
法定代表人:张先姣。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康平,广东立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大扬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锦厦锦江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608431024。
法定代表人:廖爱华。
申请执行人:广东东麟碳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沙步村沙通路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WMM45XX。
法定代表人:庞广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锋,广东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鸿翔塑胶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万丰社区中心路8-28创业大厦5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ED3J52。
法定代表人:韩艳梅。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捷耀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麻涌镇麻三村豪丰电镀、印染专业基地东莞市瑞源五金有限公司B栋厂房第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398051317M。
法定代表人:吴奇。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子生,广东汉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可心,广东汉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精控模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茶山镇超朗村伟建工业园伟建三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WEU722D。
法定代表人:杨正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军,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涛,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华贤空调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美景大道工贸楼8号(大朗中学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18338679F。
法定代表人:叶杰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国文,广东康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顺,广东康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茂聚塑胶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石井工业园鼎好广场F区5栋第贰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651218312。
法定代表人:李勇。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永邦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五联村石头岭丽珠工业园A栋综合楼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81370930D。
法定代表人:李第诗。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林,广东文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高域化学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甘李工业园甘李六路12号中海信科技园厂房第2栋C区第八层8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17414459。
法定代表人:邓玉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庚,广东金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泽勋,广东金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世田谷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蚝三村蚝乡路广源兴工业园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565725981N。
法定代表人:丁念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思玲,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锦乐,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塑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宝民一路13区宝通大厦2606-08房(办公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6615974P。
法定代表人:朱怀才。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辰华,广东宝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雪峰,广东宝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常平兴赢模具五金配件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桥沥桥头村67号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900MA4W16FY9X。
经营者:吴灵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雅雯,广东韵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益华达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凤凰社区第四工业区厂房6栋3楼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3008429T。
法定代表人:金超。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易优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社区兴三路30号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55634721。
法定代表人:陈茂欣。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光谷自动化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厦岗社区S358省道1522号B栋2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3150589366。
法定代表人:颜泽攀。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煜璇,广东硕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新工模加工厂。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雁田村怡安工业城105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900G33763529M。
经营者:叶景杨。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波,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揭小明,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执行人:深圳大美激光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后亭第三工业区32号新宝益工贸大厦8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1972225L。
法定代表人:张晓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玮群,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水平村象和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66635822L。
法定代表人:牛连革。
被执行人:广东**科技有限公司大朗松木山分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大朗镇松木山村象山工业区象和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KL4K7Y。
负责人:廖良茂。
被执行人:广东**科技有限公司大朗新马莲分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大朗镇新马莲村新马路2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3149566709。
负责人:廖良茂。
被执行人:广东**科技有限公司大岭山分公司。经营场所: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颜屋村颜屋路二巷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314956531J。
负责人:廖良茂。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贺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鸿诚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东莞市大朗一致文具店、东莞市志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东莞市大扬印刷有限公司、广东东麟碳素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鸿翔塑胶材料有限公司、东莞市捷耀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东莞市精控模塑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华贤空调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茂聚塑胶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东莞市永邦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高域化学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世田谷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塑新材料有限公司、东莞市常平兴赢模具五金配件经营部、深圳市益华达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东莞市易优五金有限公司、东莞市光谷自动化机械有限公司、东莞市***新工模加工厂、深圳大美激光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系列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1972民初15526号民事判决书、(2018)粤1972民初17674、18739、15116、17936、17937、17934、17077、13568、18141、17017、17666、17561、12421、17761、17558、17383号民事调解书,(2019)粤1972民初2414、6207、4717号民事调解书,(2019)粤1972民初647、260、2224号民事判决书以及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19民终3796、379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须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1447891.21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07723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2月19日、2月20日、3月11日、3月12日、3月20日、3月21日、4月1日、4月10日、5月5日、5月8日、5月13日、5月29日、6月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及依法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被执行人现已歇业。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牛连革予以罚款10000元。另案保全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存放于东莞市大朗镇水平村象和路228号的注塑机等设备及模具一批,于2018年10月2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存放于其大朗新马莲分公司住所地的设备一批。本系列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5月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存放于其大朗新马莲分公司住所地的设备××(××外人东莞市承展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对其中的消防报警系统、变压器、自动门、行车等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已立案审查,案号为(2019)粤1972执异458号),于2019年6月2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存放于东莞市大朗镇水平村荔乡西路308号的镭雕机(光纤打标机)CY-2YLDJ型4台、DMF-20W型25台,于2019年7月2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存放于东莞市大朗镇水平村象和路228号的设备一批,于2019年7月2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存放于其大朗新马莲分公司住所地的设备一批。本院已拍卖上述无执行异议的财产,共得款39889325元。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广东**科技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76×××88账户内存款得990940元,已扣划被执行人广东**科技有限公司在东莞农村商业银行15×××55账户内存款得23185元,已扣划被执行人广东**科技有限公司大朗新马莲分公司在东莞农村商业银行14×××70账户内存款得409550元,已扣划被执行人广东**科技有限公司大朗松木山分公司在东莞农村商业银行12×××46账户内存款得5065元,已扣划被执行人广东**科技有限公司大岭山分公司在东莞农村商业银行12×××62账户内存款得47237元,已扣划被执行人广东**科技有限公司大岭山分公司在东莞农村商业银行12×××58账户内存款得1935元,已扣划被执行人广东**科技有限公司大岭山分公司在东莞农村商业银行14×××61账户内存款得85695元,已扣划被执行人广东**科技有限公司大岭山分公司在东莞农村商业银行15×××51账户内存款得587980.03元。被执行人另有存款已被其他案件冻结,本系列案无权处置。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持有东莞市伊美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该股权已被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本院无权处置。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广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粤S×××××、粤S×××××、粤S×××××的汽车,本院无权处置。本院依法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执行查控系统及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向银行、房管、国土、车管所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作出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系列案执行到位金额合计42040912.03元,扣评估费37699元、拍卖辅助费16000元、(2019)粤1972执5296号案件费用10592元后,余款41976621.03元。经债权人申请,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广东**科技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审查期间,依法应中止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故以上款项41976621.03元暂不分配。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当事人必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有权强制执行。本案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本院已决定将被执行人移送破产审查,本案无法继续执行。根据有关规定,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但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法院不受理被执行人破产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时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法院不受理被执行人破产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陆海忠
审判员 魏万能
审判员 赖仁武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