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沪0117执5866号
关于原告美特斯工业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三星机械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作出的(2019)沪0117民初1221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云南三星机械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美特斯工业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偿付货款252,000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52,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支付公告费56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受理后,依法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云南三星机械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显示已签收,至期,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作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云南三星机械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若干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自2020年7月31日起至2021年7月30日止,如需续冻,请提前20日递交书面申请),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王文秀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 杰
审 判 员 滕卓然
审 判 员 刘海林
法官助理 滕小乔
书 记 员 孙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