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特斯工业系统(中国)有限公司

美特斯工业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与包头市兴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沪0117执4012号
原告美特斯工业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包头市兴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包头市兴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美特斯工业系统(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被告包头市兴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偿付原告美特斯工业系统(中国)有限公司货款130000元,逾期付款利息损失60080.76元(以13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1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暂算至2020年3月15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依法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相关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范明火 审 判 员 王 军 审 判 员 王彦越
法官助理 黄浩杰 书 记 员 费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