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特斯工业系统(中国)有限公司

美特斯工业系统(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美特斯工业系统(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美特斯工业系统(中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执10014号 申请执行人:美特斯工业系统(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兴东社区留芳路6号庭威产业园3号楼10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8585452K。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美特斯工业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春林路18号1栋1、2、4、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624427485。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10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申请执行人美特斯工业系统(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美特斯工业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138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255940.19元(人民币,下同)、案件受理费5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本院已依法通知两申请执行人领取执行款282998.07元,其中包含迟延履行利息27052.88元;已将执行费4144.97元划缴国库。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申请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承担并已缴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13821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事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江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