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702民初11713号
原告:金华市大金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西关街道祥桥路15号1-2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金华智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苏孟乡苏延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峰,金华市登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大金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智园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金华市大金电梯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大金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市大金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245元(受理费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金华市大金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代书记员应毅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