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122执107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万浩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镇南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汉帮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工业园时雨路与灵溪路交口工投公司标准厂房5#C号3-6层。
法定代表人:秦卫兵,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上海万浩木业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汉帮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8日作出的(2018)皖11民终5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安徽省汉帮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上海万浩木业有限公司租赁费30万元;安徽省汉帮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上海万浩木业有限公司押金10万元;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由安徽省汉帮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423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安徽省汉帮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17880元。上海万浩木业有限公司以安徽省汉帮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经查,安徽省汉帮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7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本院汇入案款人民币430260元,已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付款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1122执10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高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