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汉帮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上海万浩木业有限公司、安徽省汉帮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民申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万浩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镇南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48097682T。
法定代表人:吴浩,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徽省汉帮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工业园时雨路与灵溪路交口工投公司标准厂房5#C3-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9025936D。
法定代表人:秦卫兵,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上海万浩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浩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省汉帮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帮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万浩公司不服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11民终588号民事判决,依据民事诉讼法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向本院提起再审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万浩公司向本院提起再审申请,请求:1.撤销(2018)皖11民终588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万浩公司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汉帮公司承担。理由是:1.汉帮公司违约在先。在双方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前,汉帮公司已经涉案房屋出租给陈正国、田孝中和来安县喜洋洋农资经营部,并承诺在2017年3月20日之前即可清退完毕,但实际上直到2017年4月底才清退完毕;涉案房屋在合同签订之初就存在消防设施不符合安全规范、房屋多处漏水、未恢复下水管道功能等缺陷,汉帮公司虽承诺在10日内对房屋进行改造以恢复至安全适用状态,但至合同解除之日都未能完成;根据租赁合同约定,汉帮公司应于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付房屋,但一直未能交付,且汉帮公司未能合法提供合同约定的房产证及土地证,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汉帮公司应支付违约金20万元。2.万浩公司不构成违约。房屋租赁起始日期为2017年5月1日,根据约定万浩公司付清年租金最后截止日期应为2017年5月30日,然截止2017年5月9日,万浩公司已付款40万元。3.因汉帮公司违约,应赔偿万浩公司误工费、住宿费、货物临时仓储费、交通费、律师费等合计430971元,以及可得利益损失和动迁补偿损失160.38万元。综上,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万浩公司一审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租赁合同约定,万浩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一周内付清第一年房租,汉帮公司应在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房屋交给万浩公司,根据一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双方均未能依照合同约定履约,其行为均构成违约,故对万浩公司关于汉帮公司违约在先而万浩公司不构成违约的申诉意见,不予采信。因本案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二审法院结合租赁合同约定的租期开始时间、合同解除时间及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判令汉帮公司返还万浩公司房屋租赁押金、租金共计40万元,未予支持双方主张的违约金、损失,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万浩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及第六项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万浩木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汪绍平
审 判 员 王晓峰
审 判 员 陶宝定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徐宽宝
书 记 员 孙慕瑶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