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汉帮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安徽省汉帮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与合肥佰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22民初5974号
申请人:安徽省汉帮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工业园时雨路与灵溪路交口工投公司标准厂房5#C号3-6层。
法定代表人:*卫兵,总经理。
被申请人:合肥佰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县经济开发区祥和路东侧00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霍邱县。
申请人安徽省汉帮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合肥佰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合肥佰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6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省汉帮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合肥佰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合肥佰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价值650000元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阚燕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