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民申148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安徽省汉帮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工业园时雨路与灵溪路交口工投公司标准厂房5#C号3-6层。
法定代表人:秦卫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世宏,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合肥佰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经济开发区祥和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王孟君,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孟君,男,197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再审申请人安徽省汉帮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合肥佰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王孟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1民终98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安徽省汉帮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霍 楠
审判员 徐旭红
审判员 刘 颖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卢慎
书记员程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