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22执1618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汉帮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工业园时雨路与灵溪路交口工投公司标准厂房5#C号3-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9025936D。
法定代表人:秦卫兵,总经理。
被执行人:合肥佰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经济开发区祥和路东侧0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MA2RH8464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汉帮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佰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民再1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3月1日执行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期限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既未履行还款义务,也未按规定报告其财产状况。本院多次对被执行人发起证券、保险、工商总局、民政、不动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网络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进行惩戒。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电话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作出的(2021)皖0122执1618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肥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0122执1618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清偿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礼金
审判员 管国民
审判员 崔 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兴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