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金石筑路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市金石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春市吉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193号民初954-2号
原告:长春市金石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宽城区奋进想蔡家村。
法定代表人:任卫东,董事长。
被告:长春市吉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客车新区11栋7门。
法定代表人:刘丹。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金石筑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市吉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市金石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16)吉0193民初954-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长春市金石筑路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吉AH6523号的重型载货转向作业车车籍并冻结被告长春市吉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66709元。本院作出(2016)吉0193民初954号民事裁定书生效后,现长春市金石筑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上述车辆车籍及存款解除查封。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长春市金石筑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原告长春市金石筑路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吉AH6523号的重型载货转向作业车车籍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告长春市吉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66709元的冻结。
代理审判员  郭鹏飞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迟春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