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金石筑路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市旭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金石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03执保3061号
申请人:长春市旭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
被申请人:长春市金石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
被申请人:长春市金石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
被申请人;长春市金石筑路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
长春市旭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春市金石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金石筑路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市金石筑路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长春市旭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长春市金石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金石筑路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市金石筑路材料有限公司名下存款845000元或查封、冻结其价值相当财产。申请人长春市旭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以吉林省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春市旭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长春市金石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金石筑路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市金石筑路材料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845000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岩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