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金石筑路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市旭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金石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03执保3087号
申请人:长春市旭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被申请人:长春市金石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江路经济开发区。
被申请人:长春市金石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宽城区。
被申请人:长春市金石筑路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宽城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长春市旭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春市金石筑路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市金石筑路材料有限公司、长春市金石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长春市旭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长春市金石筑路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市金石筑路材料有限公司、长春市金石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495348.25元或者查封、扣押等值财产,并由吉林省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保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春市金石筑路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市金石筑路材料有限公司、长春市金石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495348.25元或者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洪武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