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12执1111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鹿城水泥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双阳区。
法定代表人付志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春市金石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住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雅波,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春市金石筑路材料有限公司,住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任卫东,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鹿城水泥管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市金石筑路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市金石筑路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吉0112民初20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限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090920.00元及利息(利息未计算)。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长春市鹿城水泥管业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吉0112执11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马立军
执行员 刘 岩
执行员 张志宝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柳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