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执529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润泽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春市金石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长春市金石筑路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长春市金石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2年1月19日生,住长春市宽城区。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润泽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市金石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金石筑路材料有限公司、长春市金石筑路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吉01民初45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长期履行,要求将该案终结执行,经审查,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吉01执52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洋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金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