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成翔计算机有限公司

***、广州成翔计算机有限公司、广东思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一案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971民特1437号
申请人:广州成翔计算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48号E栋)2214-2218号(仅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82X0。
法定代表人:白某1。
委托代理人:吕静峰,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灵溪,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广东思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福威大厦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803XW。
法定代表人:张某1。
申请人:张某1,男,汉族,1981年6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横川县仁和镇亚港湾村王湾组,公民身份号码:413************010。
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广州成翔计算机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广东思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张某1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广州成翔计算机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广东思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张某1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0年5月27日经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南城法庭诉调对接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三申请人一致确认,申请人广东思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张某1拖欠申请人广州成翔计算机有限公司货款120000元及违约金15000元;
二、三申请人一致同意,由申请人广东思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张某1分4期向申请人广州成翔计算机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款项合计135000元: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40000元,2020年7月31日前支付40000元,2020年8月31日前支付40000元,2020年9月30日前支付15000元。款项由申请人广东思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张某1支付至申请人广州成翔计算机有限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户名:广州成翔计算机有限公司,账号:4400************0354,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太古汇支行);
三、三申请人一致同意,若申请人广东思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张某1任何一期未能按时足额付款,申请人广州成翔计算机有限公司有权向法院申请一次性强制执行全部剩余未付款项;
四、申请人广东思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张某1依照本协议履行付款义务后,三申请人不得就案涉纠纷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五、申请人广州成翔计算机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广州成翔计算机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广东思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张某1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0年5月27日经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南城法庭诉调对接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李艳婷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误
书记员黎灵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