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403民初230号
原告:广州天治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荷光路大盛工业园区D栋4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1864465XN。
法定代表人:谢守治。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家健,贵州匠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佳爽,贵州匠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林城西路2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429202369J。
法定代表人:曹明强。
被告:贵州宏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狮峰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1046XP。
法定代表人:余晓明。
第三人:黄文,男,1974年3月1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
原告广州天治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与被告贵州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贵州建筑研究院)、贵州宏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宏科公司)、第三人黄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广州天治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9月1日被告承建贵安新区北斗湾商业古街建设项目,项目负责人黄文与原告签订《贵安新区北斗湾商业古街弱电设备采购协议》,约定原告承包的工作内容为监控、综合布线和不间断电源等弱电采购安装。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义务,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程安装及设备款341665.98元。该款原告多次追讨无果,故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41665.98元及逾期利息4803.11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为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现原告提交的《贵安新区北斗湾商业古街弱电设备采购协议》中并未约定争议管辖法院,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现二被告均未在本院辖区范围内,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合同履行地为原告住所地,也未在本院辖区范围内。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第一被告贵州建筑研究院住所地人民法院即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金 灿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胡朝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