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天治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天治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贵州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5民初2807号
原告:广州天治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荷光路大盛工业园区D栋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1864465XN。
法定代表人:谢守治。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家健,贵州黔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林城西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100429202369J。
法定代表人:曹明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红,贵州一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国清,贵州一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宏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溪大道北段308号城市印象B栋1单元1层1号(实际办公地点:观山湖区长岭北路美的财智中心A座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1046XP。
法定代表人:余晓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良华,男,汉族,1966年10月17日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1
第三人:黄文,男,汉族,1974年3月19日生,住贵阳市乌当区。
原告广州天治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宏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黄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天治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天治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48元,由原告广州天治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舒 瑛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莫丹玲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