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通信管道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广州贯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通信管道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3民初9917号
原告:广州贯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基龙西路34号。
法定代表人:江炳坤。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鹏,广东敏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梓强,广东敏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番禺通信管道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盛泰路盛兴大街31号。
法定代表人:蔡俊斌。
原告广州贯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番禺通信管道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原告广州贯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广州贯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属于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贯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272元,由原告广州贯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陈 忠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颖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