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721民初710号
原告:**,男,1974年1月6日出生,汉族,前**人,农民,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原告:**,女,197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前**人,农民,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被告:**,男,1968年3月6日出生,汉族,前**人,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住址前**。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8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