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02民初1828号
原告:吉林市志强汽车救援服务中心,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北极街健康1号楼6**1层91号。
经营者:***,男,1973年8月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宁伯街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移铁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宁伯街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新兴街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移铁通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新兴街2号。
法定代表人:宋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服务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松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吉林市志强汽车救援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志强救援中心)与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中移铁通有限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中移铁通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后,原告志强救援中心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志强救援中心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志强汽车救援服务中心撤回对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中移铁通有限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中移铁通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的告诉。
案件受理费4,016元,由原告吉林市志强汽车救援服务中心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