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7782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元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苍梧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839006061H。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源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湖北路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725593253G。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昌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昌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宁伯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27599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昌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昌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与被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 琳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