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纤汇天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6民初2078号 原告:乌鲁木齐纤汇天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翠泉路69号诚盛花园十号楼2**603室。 法定代表人:任好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771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联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宁伯街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联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光山路19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乌鲁木齐纤汇天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纤汇天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齐纤汇天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纤汇天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813.48元(原告已预交17626.95元),由原告乌鲁木齐纤汇天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剩余8813.47元由本院退回原告乌鲁木齐纤汇天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张     政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