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983民初3026号
原告:***,女,汉族,1984年6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信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泰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3年5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信宜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1981208,住所地:茂名市****233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2MA54P****0J,住所地:茂名市站前路****大楼。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茂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9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