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21民初6710号
原告:**,男,197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海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之父),男,195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海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安市隆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住所地南通市中南世纪城20幢1601-1609室。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宁伯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山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2019年12月23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