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涂县力通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当涂县力通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东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506执保127号
申请人:当涂县力通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叶福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籍木林,安徽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马鞍山市东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东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孟祥先,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当涂县力通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市东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当涂县力通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马鞍山市东城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3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当涂县力通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马鞍山市东城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3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继刚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袁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