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涂县力通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明远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当涂县力通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皖0521民初2267号
原告安徽明远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当涂县力通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安徽明远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明远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明远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350元,减半收取8675元,由安徽明远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启龙
书记员  张红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