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
(2018)皖0223民初5304号
原告安徽昇蓝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当涂县力通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芜湖市雨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1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昇蓝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昇蓝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万晓华
书记员 徐 晨